邵阳液压(30107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以及负责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履职情况。 第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证券部等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或津贴: (一)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具体标准参照同类上市公司标准确定,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2、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及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个人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按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的完成情况核定个人奖金,依据考核结果按年度/季度发放。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现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予以会议补助;同时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确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附则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