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9207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 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星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瑞星股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瑞星股份2026年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一)预计情况 单位: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关联方名称: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410105694894802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注册资本:1,001万元人民币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9层12号 经营范围:燃气设备、设施、材料及燃气用具的销售。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 履约能力分析:以上关联方在与本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关联方名称:枣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131100089431316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胡曙光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玻璃钢城工业街南侧 经营范围:燃气的生产与销售;燃气工程的设计、安装;燃气设备、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维修;厨卫电器的批发、零售以及安装、维修;燃气设施的维护;经营其他与燃气有关的物资和服务;汽车加气站的投资与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履约能力分析:以上关联方在与本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关联方名称:邢台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130524MA0EXL1C1N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涛 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固城店镇国道339北侧 经营范围:天然气销售;天然气管道设计、建设、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天然气相关设备的销售、维修、租赁;天然气用具、燃气仪表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履约能力分析:以上关联方在与本公司的经营交往中,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关联关系 (1)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份,持股占比6.98%。 (2)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枣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的股权。 (3)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邢台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40%的股权。 二、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公司在2026年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独立性不会因关联交易受到影响。 (二)定价公允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情况。 三、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在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根据实际业务开展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关联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预计发生额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预计的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为实现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将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合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将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审议情况及相关意见 (一)决策与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独立董事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客观、合理,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议案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瑞星股份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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