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玛智控(688570):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TMIC/ZD/ZL-?-2-1C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认定...............................1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4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4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10第六章 附则...............................................1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 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 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 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 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 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 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八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公 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 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 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 间支付。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董 事会审议标准的,需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如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 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 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 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 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至第 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 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 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董事会进行表决前,各董事应声明是否为关联董事。关联董 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表决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 回避。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上述第(一)、(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与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 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的, 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九条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标准为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需披露的标准)。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 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 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 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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