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通线缆(605196):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10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 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因经营需要,与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以下简称“承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号为:13020501251208001,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公司与承德银行签订了《保证协议》(合同号:13020501251208001101),为华通特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东与陈淑英、张文勇与郭秀芝分别与承德银行签订了《保证协议》(合同号:13020501251208001102、13020501251208001104),为华通特缆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未超过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2025年4月17日、2025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5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承德银行签订了《保证协议》(合同号:13020501251208001101),为华通特缆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保证,主要内容如下: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华通特缆(下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13020501251208001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名称,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权本金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债权本金为1,000万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处置费、鉴定费、保管费、过户费、税费(包括不限于债权实现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契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所有相关税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文东及陈淑英、张文勇及郭秀芝分别与承德银行签订了《保证协议》(合同号:13020501251208001104、 13020501251208001102),为华通特缆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个人保证人:张文东及陈淑英、张文勇及郭秀芝 贷款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华通特缆(下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13020501251208001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名称,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权本金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债权本金为1,000万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2、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处置费、鉴定费、保管费、过户费、税费(包括不限于债权实现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契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所有相关税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华通特缆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申请借款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38,551,196.9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3.3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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