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000425):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16:40:58 中财网

原标题:徐工机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25-86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
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一)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22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
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为56,515,180股,注销事宜
已于2025年5月14日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11,816,166,093
股变更为11,759,650,913股。

(二)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临时)、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回购并注销原91名股
权激励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935,100股,本次注销事宜已于2025年6月6日办理完成,公
司总股本由11,759,650,913股变更为11,753,715,813股。

(三)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召开
2025 5 27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
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
实施业绩补偿的议案》。公司回购并注销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因业绩承诺需补偿股份743,331股,本次补偿股份回购注销
事宜已于2025年8月14日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股变更为 股。

11,753,715,813 11,752,972,482
上述股份变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1,816,166,093元减
少至11,752,972,482元。

二、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相应废止,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
适用。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取消监事会及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 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3)230号文] 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 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300 1347934993。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 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3〕230号文]批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徐 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3001347 934993。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驮蓝山路26号 邮政编码:221004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驮篮山路26号 邮政编码:221004
第六条第六条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16,166,093 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52,972,482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第十条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实守信,稳健经营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高质量、强安全、世
修订前修订后
规范运作;突出品牌战略和技术进步战略, 做强工程机械主业。建立以人为本、资源共 享、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建立以代理制为 主的国际、国内营销体系,建立以共同发展 为目标的供应商体系。成为全球工程机械及 零部件优秀制造商,成为客户首选品牌,为 股东提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界级、稳增长。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做强 工程机械主业以及矿山机械等战略新兴产 业,做精做优核心零部件和现代化服务业。 突出价值创造、产业链共赢生态、组织人才 文化重塑三大力量基点,建立以高质量发展 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管理体系,建设世界 一流企业,攀登全球产业珠峰,为股东提供 高价值回报。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1,816,166,0 93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1,752,972,4 82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修订前修订后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将导 致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将导 致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修订前修订后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 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修订前修订后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修订前修订后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本条规定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修订前修订后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修订前修订后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修订前修订后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被质押,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修订前修订后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 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 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 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 偿。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修订前修订后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被质押,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修订前修订后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 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修订前修订后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审议后及时 对外披露。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修订前修订后
 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或本章程 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或者违规 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修订前修订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 确。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股东会的 召开地点,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也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将在股东会通知公
  
修订前修订后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时,应严格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 份。告中列明参会方式。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会 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时,应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份。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修订前修订后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修订前修订后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修订前修订后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修订前修订后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
修订前修订后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决 的,应载明网络方式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决的 应载明网络方式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修订前修订后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修订前修订后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修订前修订后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证券帐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帐户卡、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证券帐户 卡。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能够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修订前修订后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明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明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修订前修订后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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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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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修订前修订后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修订前修订后
表决情况。 召集人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明确披露关联股东不得参与相关关联交易的 投票表决。 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回避的股东如对回避表决有异议的,可 以依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情况。 召集人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 披露关联股东不得参与相关关联交易的投票 表决。 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回避的股东如对回避表决有异议的,可 以依据本章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应不与董事、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应不与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 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 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修订前修订后
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表决权 总数只能选举非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的 表决权总数只能选举独立董事。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 权(指的是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的乘积)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或 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候选董事或监事 (三)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 投的表决权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 整数倍,但应在0至全部表决权之间,且为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表决权 总数只能选举非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的 表决权总数只能选举独立董事。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 权(指的是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 数的乘积)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给数名候选董事。 (三)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表 决权可以高于、低于或者等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应在零至全部表决权之间,且为整数 股东对全部董事候选人所投表决权合计不得 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选举董事时,不 使用反对和弃权表决意见。 (四)表决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自获得的表决权数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 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修订前修订后
整数。股东对全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表 决权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不使用反对和弃权表决意 见。 (四)表决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自获得的表决权数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监事。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获得表决权数相同,且造成按获得表决权 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 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 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表决 权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表决权数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 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获得表决权 数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再重新选(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 表决权数相同,且造成按获得表决权数多少 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 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获得表决权数均 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获得 表决权数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 董事当选,同时将获得表决权数相同的最后 两名以上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获得表决权数从高到 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 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下述第 (六)款执行。 (六)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 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 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 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过股 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
  
  
  
  
  
  
  
  
  
  
  
  
  
修订前修订后
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获得表决权数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 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则按下述第(六)款执行。 (六)若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 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 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 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 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 并且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 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 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从新当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之 日起计算。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 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 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 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 期应从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 定的人数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修订前修订后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修订前修订后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修订前修订后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任期,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 的补偿等内容。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 合同,明确公司和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权利义务、任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修订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 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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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 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 私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禁止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 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或私自以承 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与 本公司业务有关联的经营活动; (十一)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 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物资),或者以明显低 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 销售商品,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十二)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 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 品,使公司遭受损失;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应提请股东会予以更换。
修订前修订后
(十三)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 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 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十四)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 为亲友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活 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十五)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 偿中介活动; (十六)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十七)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十八)不得协助、纵容侵占公司的资 产;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修订前修订后
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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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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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董事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前擅自离 职,在其辞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未依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关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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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 人。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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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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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本项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举行。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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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 资产、资产抵(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股权投资、股权出售、资产置换 债权或债务重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资产抵(质)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股权投资、股权出售、资产置换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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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营业收入30%以上;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二)证券期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信托产品投资 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2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 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三十以上;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营业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二)证券期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信托产品投资 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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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5%-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四)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产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四)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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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5%-30%;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30%;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5%-30%。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 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三十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 十;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至 百分之三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 十。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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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六)租入(出)资产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5%-30%;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可协议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 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三十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六)租入(出)资产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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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30%;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七)受(委)托经营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八)资产抵(质)押 资产抵(质)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 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 十;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至 百分之三十;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七)受(委)托经营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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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九)资产损失核销 资产损失核销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1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十)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由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对外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为同一对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 2、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 3、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 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三十以上。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八)资产抵(质)押 资产抵(质)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九)资产损失核销 资产损失核销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 (十)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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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还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的有关规定。 (十一)对外捐赠、赞助 对外捐赠、赞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外捐赠、赞助金额在100万元-500万 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十二)申请银行授信 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十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 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由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对外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 1、为同一对象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3、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司对外担保还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另有规定外,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一)对外捐赠、赞助 对外捐赠、赞助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对外捐赠、赞助金额在一百万元至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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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5%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上述交易审批权限既可单次使用,也可 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使用。累计计算的标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 (一)款第3项、第5项,第(四)款第3 项,第(五)款第3项,第(七)款第3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后,公司豁免适用相关条款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十五)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十二)申请银行授信 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由股东会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十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由股东 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三十 万元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零点 五至百分之五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审批权限。 上述交易审批权限既可单次使用,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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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累计计算的标 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 (一)款第3项、第5项,第(四)款第3 项,第(五)款第3项,第(七)款第3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的,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后,公司豁免适用相关条款提交股东 会审议。 (十五)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召开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召开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两日以前。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两日以前。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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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新增 第三节独立董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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