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30083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发生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调查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且应追究相关责任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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