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300839):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公司委派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重要会议事项: 1、拟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4、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执行董事审议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四)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前述标准;拟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提供担保”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4、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5、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6、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7、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0、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重大诉讼及仲裁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项标准的,适用本项规定。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2、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3、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4、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项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备忘录或协议的,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责任 第十六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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