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002466):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时间:2025年12月08日 22:10:32 中财网
原标题:天齐锂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2、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3、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的人员;
4、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或者董事会成员由于履职需要指定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净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
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各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按照程序履行报告义务: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市场传闻澄清;
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业绩预测及其修正;
6、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7、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8、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9、中国证监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1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2、公司或子公司产品结构、产品价格或主要原材料供应发生较大变化,高管辞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关键技术创新或重大技术试验取得重大突破、重大工程进展情况及开工竣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市场环境突变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或子公司订立重要采购或销售、项目设计、工程建设、咨询合同的,或者获得探矿权、采矿权、专利技术以及较大金额的赔偿等,可能对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7、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公司或子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9、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0、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21、公司或子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22、公司或子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3、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4、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5、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6、公司或子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27、公司或子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32、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股东会或职能部门重要会议,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是否与此前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财务部门应至少每月一次向董事会提交专门的报告;
4、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5、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6、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7、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流程为:报告义务人→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汇报。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经理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材料在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享有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进展的咨询负有告知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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