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12月08日 21:15:34 中财网
原标题:博苑股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617 证券简称:博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9,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69%,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3、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1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70万股,并于2024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710万股增加至10,280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78,426,69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24,373,30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1,724,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该限售股份已于2025年6月11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股份数量为19,63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4.69%,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12月11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2,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840,00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不送红股,共计转增30,84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3,640,000股。转增后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由15,100,000股增加至19,630,000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5月26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33,64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00,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33,4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名,分别为中民天合(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金投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金投”)、上海木澜一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木澜一期”)、仁合(济南)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仁合(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仁合”)、嘉兴乐乘源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乘投资”)、潍坊智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硕投资”)。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潍坊金投、木澜一期、济南仁合、乐乘投资、智硕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内容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乐乘投资、木澜一期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智硕投资、潍坊金投、济南仁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通、张杰通过智硕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5)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公司原监事于福强(现担任职工代表董事)、丁亚洲、黄宇(现已因监事会改革离任)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3)自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潍坊金投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100%。

3、自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单位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单位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9,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6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首发前限售 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首发前限 售股份数量(股)备注
1潍坊金投12,183,34012,183,340 
2木澜一期1,950,0001,950,000 
3济南仁合36,66036,660注1
4乐乘投资2,860,0002,860,000 
5智硕投资2,600,0002,600,000注2
合计19,630,00019,630,000  
1 2025 9 4
注 :济南仁合的合伙人黄宇先生为公司前任监事(于 年 月 日因取消监事会离任),根据相关承诺,在黄宇先生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注2:智硕投资的合伙人于福强为公司前任监事(于2025年9月4日因取消监事会离任)、现任职工代表董事,张杰、刘通为公司现任高管,丁亚洲为公司前任监事(于2025 9 4
年 月 日因取消监事会离任)。根据相关承诺,上述股东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注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 )(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00,230,00075.00%-19,630,00080,600,00060.31%
首发前限售股100,230,00075.00%-19,630,00080,600,00060.3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3,410,00025.00%+19,630,00053,040,00039.69%
三、总股本133,640,000100.00% 133,640,00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人的专项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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