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润新能(301636):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重大事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事项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事项,保证未公开重大事项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条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事项。 (三)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10% 100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 5%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公司证券发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闭强制解散;6. 预计出现净资产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 公司因涉嫌违法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制人涉嫌违法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后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2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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