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炼石(00069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2025年12月5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以确保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即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信息收集与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整理、报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是负责信息披露和重大内部信息收集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预报或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派至下属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在发生本制度所述重要信息时,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通报,不得提前泄露。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名内部成员为联络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所收集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证券事务部。若联络人有变动,各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下属公司应指定一名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公司证券事务部。若联络人有变动,各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当选为下属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及公司推荐派出的其他公司人员,有义务督促下属公司及时报送涉及其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士变动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各下属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该公司的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下属公司负责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下属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各下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三)所涉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被否决的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和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出现、发现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另有规定外,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下属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应报告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5、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6、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8、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9、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如有)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1、生产经营状况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12、订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判断为重大信息的事项。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6、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状态;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经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汇总后,达到披露标准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召开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发现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本公司内部信息,将追究相关信息报告部门责任人和联络人的责任;涉及下属公司未及时上报的,将追究派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由上述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可依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在传递、报告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自己网站、其他网站和媒体上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果发现需披露的信息提前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如重要参股公司存在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情况,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下发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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