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下简称《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基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1、为提高公司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名调整为11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非独立董事7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
| 序
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章总则 | |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
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 2 | 第二条……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35号文件
《关于同意设立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000610487768C。 | 第二条……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6]235
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黄山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000610487768C。 |
| 3 |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10月30日经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6)32号文批准,
并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办(1996)
228号文同意,首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境
内上市外资股(B股)80,000,000股,199
6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1996
年11月22日公司80,000,000股B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1997年4月1
7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
普通股(A股)40,000,000股,其中37,5
00,000股于1997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向公司内部职工配售的2,50
0,000股于1997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于1999年10月15日
经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按每10股
转增3股的比例转增6,990万股。
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经股东大会决
议,以资本公积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
例转增15,145万股。
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
178号)核准,非公开发行A股1,700万 |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10月30日经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6]32号文批准,
并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办
[1996]228号文同意,首次向境外投资人发
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
上市外资股(B股)80,000,000股,1996
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1996年
11月22日公司80,000,000股B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1997年4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122号文批
准,向社会公众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A股)40,000,000股,其中37,500,000
股于1997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向公司内部职工配售的2,500,000股于
1997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 股,于2008年8月4日上市流通。
公司于2015年6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许可[2015]99
4号)核准,非公开发行A股2,685万股,
于2016年8月11日上市流通。
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经股东大会决议,
以资本公积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转
增24,910万股。
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2月1
日回购B股17,920,560股,并于2019年2
月13日注销。 | |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5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6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7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8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总会计师及总工程师。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总会计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 9 |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
经营范围是:……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 |
| 第三章股份 | | |
| 10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11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12 |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及境内上市外资
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
| 13 |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为23,3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黄山旅游
发展总公司发行11,300万股,占公司可发
行普通股总数的48.50%。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黄山旅游发展总
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13,000,000股,出
资方式为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93,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
| 14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72
9,379,440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513,300,
000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216,079,440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29,3
79,44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2
9,379,440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513,300,
00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216,079,440股。 |
| 15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16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17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
| | 交易方式进行。 | 式进行。 |
| 18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9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20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 21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22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 23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4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25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26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7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以书面方式向
公司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同意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向股东
书面告知具体的查阅时间及方式,使用范
围等事项。股东要求复制公司相关资料
的,应当明确说明用途,并与公司签署保
密协议后方可进行复制;若公司拒绝提供
相关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 | |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
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对所获取的信息及
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
意,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关信
息,不得超出使用范围使用资料,否则视
为违反保密义务。 |
| 28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29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
| | |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30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 31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 |
| |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
| 32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33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4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删除 |
| 35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6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
| | |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 37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8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9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40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
| 41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2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
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43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44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45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
| 46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
| |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7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8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
| 49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 50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 51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52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53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54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55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56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57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58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59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
|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60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61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62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63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64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65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有2位或2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
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有2位或者2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 |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66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67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68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69 |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内
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
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 70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及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
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1)出席
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
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
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 71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72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73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74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75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76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77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
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
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78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
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
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
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
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可
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
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
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
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最
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殊情况
经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外。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相关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
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向股东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 |
| | | 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
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79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80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
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单个提名人所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多于该次
拟选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但单个提名人所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不得多于该次拟选独立董事的人
数。
因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
补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时,监事会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可提出监事候选人,但单个提名人
所提名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多于该次
拟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
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遵
行以下规则: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持有的累积计
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
董事人数。
(三)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
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分别或全
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股东所投表
决权数超过其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
决权,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
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意见视为无
效。但股东所投表决权数可以低于上述累
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
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
| | |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
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
则缺额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下次股东会上补选。若当选董事
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及本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在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实行差额选举时,如按选举得票数排
序处于当选票数末位但出现2个或以上候
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
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时,则该等
董事候选人均不能当选。按照选举得票数
排序处于该等董事之前的候选人当选,缺
额按上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执行。 |
| 81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侯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
监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名
单,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职工代表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股东的提名方式和程序:股东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应自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董事会或监事会
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事、
监事事项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董事会
或监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在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并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情况,
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
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 | 第八十八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声明与承诺。 | |
| 82 |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83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84 |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 85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86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87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88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
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
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各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内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对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
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
公告。 |
| 89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大会会后。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就
任。 |
| 90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91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92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93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94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设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
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95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96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97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98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
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
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99 | 新增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100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
| | 任。 |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1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102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103 | 第一百零八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 104 |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105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 删除 |
| |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按照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 |
| 106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
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 删除 |
| 107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 删除 |
| 108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删除 |
| 109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 删除 |
| |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 110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责:
……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 111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112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所
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
| 113 | 第一百一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114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
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
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
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
年。 | 删除 |
| 115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
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等相关事
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应当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 116 |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删除 |
| 11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
|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118 | 第三节 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119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
事长1人,并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1-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120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并可
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 |
| 121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122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123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或成交金额超过2,5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较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二)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发生本章
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金额超过2,5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财务资助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资助对象为上述
情形之外的,其财务资助事项均由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或成交金额超过2,500万
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的较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二)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发生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其
中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
司,或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
| | 审议批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较大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 |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金额超过2,5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的较大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 |
| 124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125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有2位或者
2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有2位或
者2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 126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127 | 第一百三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
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128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29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或者书面
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
电话或者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130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 131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 删除 |
| 132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 删除 |
| | 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
| 133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
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事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删除 |
| 134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 删除 |
| |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 |
| 135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 删除 |
| 136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
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
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删除 |
| 137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3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13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14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4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1人1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
| | |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4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
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4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14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4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
| | |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146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147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高级副总裁、副
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总会计师及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总会计师及总工程师,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
| 148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149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150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151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152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以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的方式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的方式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
| 153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 |
| | 裁、总会计师及总工程师的任免由总裁提
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裁、总会计师及总工程师的任免由总裁提
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副总裁、副
总裁、总会计师及总工程师协助总裁管理
公司部分经营业务或者承担部分内部管
理职能。 |
| 154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155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56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157 | 第八章党建工作 | 第七章党建工作 |
| 158 | 第一百七十二条根据《党章》、《条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黄山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同时设立中国共产党黄山旅游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
纪委)。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
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
简称公司党委),同时设立中国共产党黄
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 159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
记、委员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委员的职数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
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坚持和完善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
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
记、委员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委员的职数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
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坚持和完善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
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委。 |
| 160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权;
…… |
| 161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 |
| | 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组织、执行
和监督,形成党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体
制机制,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
法行使职权。 | 明确党委议事的原则、范围、组织、执行
和监督,形成党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体
制机制,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权。 |
| 162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163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
| 164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65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166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167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68 |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
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者中期实现盈利且累计
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 |
| 169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并对外披露。 |
| 170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171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7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7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7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75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76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 177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
| 178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书面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删除 |
| 179 | 第一百九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80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18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82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
| |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香港商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183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84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香港商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185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
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86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8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188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89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90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91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192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193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194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
| | 无关的经营活动。 | |
| 195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196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197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198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 199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200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 201 | 第二百二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202 | 第二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 203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204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内”,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少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
| 205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206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黄山旅游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同
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