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谷科技(68844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出现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年报信息披露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董事会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成立问责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汇总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报相关决策机构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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