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00040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瞒报或谎报,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全面等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或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