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润LOF (160617):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5年12月05日 11:17:07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丰润LOF :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2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1378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10年12月02日基金部函[2010]718号文件《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12月2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1月07日,其中“基金管理人”章节的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2月0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侧袋机制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25.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封闭期: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4.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7,350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1%
总计1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Arthur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AIPGSGR投资总监、CAAMAISGR及CAAIPG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PramericaSGR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副总裁、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andro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锦天城西雅图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自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控康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自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SanpaoloPrivate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信托公司(SIREF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首席运营官。自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顾问;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21年7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薛华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通号创新投资集团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自2025年11月30日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聂连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金融科技部总经理,自2025年11月30日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金融科技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国杰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年0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助理债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高级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担任债券投资一部基金经理。2021年04月至2024年01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04月至2023年07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04月担任鹏华丰润债券(LOF)基金经理,2021年04月至2024年06月担任鹏华丰庆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04月至2022年08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07月至2025年10月担任鹏华永益3个月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22年04月至2024年10月担任鹏华丰宁债券基金经理,2022年07月至2024年10月担任鹏华尊裕一年定开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22年08月担任鹏华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23年07月至2024年11月担任鹏华丰登债券基金经理,2025年04月担任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基金经理,2025年04月担任鹏华丰收债券基金经理,2025年04月担任鹏华丰诚债券基金经理,吴国杰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1年04月至2024年01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经理
2021年04月至2023年07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经理
2021年04月至2024年06月担任鹏华丰庆债券基金经理
2021年04月至2022年08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经理
2021年07月至2025年10月担任鹏华永益3个月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22年04月至2024年10月担任鹏华丰宁债券基金经理
2022年07月至2024年10月担任鹏华尊裕一年定开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22年08月担任鹏华纯债债券基金经理
2023年07月至2024年11月担任鹏华丰登债券基金经理
2025年04月担任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基金经理
2025年04月担任鹏华丰收债券基金经理
2025年04月担任鹏华丰诚债券基金经理
祝松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资金营运部,从事债券投资及理财产品组合投资管理;招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担任代客理财投资经理,从事人民币理财产品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2014年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管理工作,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公募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现担任债券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4年02月至2018年04月担任鹏华普天债券基金经理,2014年02月至2019年09月担任鹏华丰润债券(LOF)基金经理,2014年03月担任鹏华产业债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03月至2018年03月担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2018年04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02月至2018年04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06月至2018年04月担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06月至2019年11月担任鹏华丰茂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担任鹏华丰惠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8年07月担任鹏华丰盈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2月担任鹏华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03月至2022年05月担任鹏华永安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05月担任鹏华永泰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8年01月至2019年09月担任鹏华永泽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06月至2022年05月担任鹏华尊晟定期开放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08月至2023年01月担任鹏华金利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08月至2023年06月担任鹏华尊信3个月定开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09月担任鹏华丰泽债券(LOF)基金经理,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担任鹏华尊享定期开放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20年03月担任鹏华丰诚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09月至2023年07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经理,2022年01月担任鹏华丰康债券基金经理,2022年09月至2024年04月担任鹏华永平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23年06月担任鹏华丰收债券基金经理,2024年01月担任鹏华尊和一年定开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24年04月担任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基金经理,2024年10月担任鹏华安荣混合基金经理,2024年12月担任鹏华安泽混合基金经理,2025年06月担任鹏华丰润债券(LOF)基金经理,祝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年02月至2018年04月担任鹏华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2014年03月担任鹏华产业债债券基金经理
2015年03月至2018年03月担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5年12月至2018年04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经理
2016年02月至2018年04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经理
2016年06月至2018年04月担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经理
2016年06月至2019年11月担任鹏华丰茂债券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担任鹏华丰惠债券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至2018年07月担任鹏华丰盈债券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担任鹏华永盛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
2017年03月至2022年05月担任鹏华永安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
2017年05月担任鹏华永泰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
2018年01月至2019年09月担任鹏华永泽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
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经理
2019年06月至2022年05月担任鹏华尊晟定期开放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08月至2023年01月担任鹏华金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9年08月至2023年06月担任鹏华尊信3个月定开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09月担任鹏华丰泽债券(LOF)基金经理
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担任鹏华尊享定期开放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20年03月担任鹏华丰诚债券基金经理
2021年09月至2023年07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经理
2022年01月担任鹏华丰康债券基金经理
2022年09月至2024年04月担任鹏华永平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23年06月担任鹏华丰收债券基金经理
2024年01月担任鹏华尊和一年定开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
2024年04月担任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基金经理
2024年10月担任鹏华安荣混合基金经理
2024年12月担任鹏华安泽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0年12月至2014年02月阳先伟
2018年02月至2019年01月孙柠
2014年02月至2019年09月祝松
2018年12月至2019年09月周恩源
2019年09月至2025年06月刘太阳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405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ETF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王玲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联系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胡莲莲
经办会计师:朱宏宇、胡莲莲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证监许可1378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从2010年11月3日起到11月25日止,共募集1,335,591,800.74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5,226户。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年 12月 2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2010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2月13日发布的《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10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封闭期结束后,自2013年12月2日起,本基金的运作方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并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2)中国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3年12月2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和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0.8%0.32%
50万≤ M <250万0.5%0.15%
250万≤ M <500万0.3%0.06%
M≥ 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注: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申购费率,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其他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一般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场外赎回费率
Y<7天1.50%
7天≤Y<30天0.10%
Y≥30天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其持有期不满30天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等于或高30天的,不收取赎回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0=4,397.45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97.45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0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3年12月2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申购费率
M<50万0.8%
50万≤ M <250万0.5%
250万≤ M <500万0.3%
M≥ 500万每笔 1000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Y<7日1.50%
Y≥7日0.1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0=9,678.66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7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0=9,919.95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78份,退款0.68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四)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业务要求参见2010年12月10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把握宏观经济走势、注重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利用市场投资机会,可以创造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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