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沐邦(603398):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04日 21:45:23 中财网

原标题:*ST沐邦: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5-153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部
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的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主席田原女士及监事涂广伟先生、职工代表监事沈文华女士在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将自然免除。监事会的全体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

因取消监事会,需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明确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修订内容不再进
序号修订类型修订前修订后
1修订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2修订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原广东邦领塑模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汕 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440500752874130F。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原广东邦领塑模实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752874130F。
3删除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4修订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同。
5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修订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7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8修订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实高效 开拓创新的企业宗旨,以科学、严谨的现代 化管理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核心,面向市 场,全方位参与市场竞争,打造精品科普教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实高效 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科学、严谨的现代 化管理为手段,以经济效益为核心,面向市 场,全方位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企业持续、
  玩具,使企业获得稳步、高速的发展,使各 股东获得最好的收益。快速发展,不断满足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对 清洁能源日益增长的需求,为股东带来最好 的投资收益。
9修订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10修订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壹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11修订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的各发起 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及出 资方式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7,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各发 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及 出资方式如下: ……
12修订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3,364.1524万 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3,364.1524万股,均为普通股。
13修订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14修订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15修订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16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17修订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依 规转让。第二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18修订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19修订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修订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21修订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22修订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23修订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行使第三十四条第(五) 项权利,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24修订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5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6修订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或 者执行事务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27修订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 额缴纳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 额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28删除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 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 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 的情况。 
    
    
    
    
    
    
    
    
    
    
29删除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30删除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1新增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32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33新增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4新增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5修订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6删除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成交金 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收购或者出售 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 营业收入,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 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 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37修订第四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8修订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9删除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40修订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41修订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2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43修订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
44修订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45修订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46修订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47修订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8删除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49修订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50修订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1修订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2修订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3修订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54修订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5修订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6修订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57修订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股票回购;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58修订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9删除第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 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60修订第九十三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1修订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62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除股东会另有决议外,新任董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63修订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64修订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65修订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66修订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67修订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 年内依然有效。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 期结束后的1年内依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68新增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69修订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0删除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71删除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 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 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 事候选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72删除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本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 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 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73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 人或多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包括股东代表和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董事1人。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74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 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委任的董事及其 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5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就公 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在符合下 列标准之一时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就公 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在符合下 列标准之一时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 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76删除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 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77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8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 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79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关联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80删除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 
    
    
    
    
    
81删除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 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涉及定期报告、应 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 决议,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82新增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83新增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84新增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85新增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86新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87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8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89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和战 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之一以 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90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91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92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93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94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95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 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 集人。
96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召集人。
97删除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98删除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99修订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100修订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01删除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 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 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02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 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103修订第一百四十九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 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 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 授权1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04删除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05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06删除第一百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 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107删除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108修订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9新增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110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111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12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113修订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114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 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115新增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16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17新增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118新增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119新增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20修订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121修订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22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123删除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124删除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 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 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125删除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 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股票上市规则》 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 大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在满 足本章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上各章的 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 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 会公章)。 
    
    
    
    
    
    
    
    
    
    
126新增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27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28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2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0新增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131新增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2新增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133修订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34修订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35修订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36修订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37修订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138修订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139修订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140修订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141修订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142删除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该 规定。 
    
    
    
    
143删除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144修订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145修订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高于”、 “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 本数。
    
    
除上述条款、条款编号、数字格式和索引及自动调整目录页码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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