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其他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正后条款 |
| 1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
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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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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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其他
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
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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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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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54,592,155股,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954,592,155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
| 6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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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 |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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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收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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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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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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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 11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12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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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13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以及持股数量是否
满足法律规定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但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相关
材料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
| 14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 第三十七条除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风险管理
与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其他承继监
事会职责的机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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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15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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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17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下移至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四十六条 |
| 18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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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但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此之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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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 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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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
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
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
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
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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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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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或北京。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办公所在地或北京。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22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23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24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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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5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
| |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有权向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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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6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 |
| | | |
| 27 |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28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 29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
| | | |
| |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30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31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 | | |
| | | |
|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32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
| | | |
| 33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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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4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 |
| | | |
| | | |
| | | |
| | | |
| |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
| 35 | 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 |
| 36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 | |
| 37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38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风险管理与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风险管理与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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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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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39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40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 | |
| 41 |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42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 |
| | | |
| 43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 | |
| 44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 |
| |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会海南监管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
| 45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46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47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
调整;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48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
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
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大会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
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
由非关联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本
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特别决议
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
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
或回避,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
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
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具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
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应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
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 |
| | | |
| | | |
| | | |
| |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
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
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
选票作废。
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
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
票的公正、有效。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公
司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
举。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公司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
士,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
过后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
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 | 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
票所选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
规定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
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
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公司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
面提名的人士,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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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 | | |
| 51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 |
| 52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53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 | |
| | | |
| | | |
| 54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
| | | |
| | | |
| |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 55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设独立董事,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中
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
事。 | 下移至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
| 56 | 第一百〇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 下移至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57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
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
额为1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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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
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59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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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
| 60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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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半年
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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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下移至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63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下移至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二条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 |
| 64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下移至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三条 |
| 65 | 第一百一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以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下移至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四条 |
| | 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66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下移至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 |
| | | |
| | | |
| 67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68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人;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
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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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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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