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00056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 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被调查人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 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导致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流程审核年报内容,致使重大差错未被发现 的; (三)隐瞒已知的年报差错,未及时纠正或报告的; (四)年报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未及时披露年报差错更正信息,或更正内容不完 整的; (六)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 鉴证。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 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门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 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 错责任认定情况,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初步意见形 成后,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对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主观故意导致年报重大差错,情节恶劣、影响较 大的; (二)干扰、阻挠调查或打击报复调查人的; (三)明知差错未纠正,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年报重大差错的; (五)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差错相关信息扩散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有关 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 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四条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 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 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 正。 第十五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 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 果。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时,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责 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降薪或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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