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300592):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5年12月03日 21:26:22 中财网
原标题:华凯易佰: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5-101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周新华先生、股东何志良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持有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5,739,85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84%)的股东周新华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12月25日-2026年3月24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1,763,79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1%)。

持有公司265,3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7%)的股东何志良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12月25日-2026年3月24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18,82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占剔除回购股份后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周新华35,739,8588.84%9.02%
何志良265,3600.07%0.07%
合计36,005,2188.90%9.09%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04,361,469股。截至2025年12月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27.40万股,剔除回购专用2、公司原股东河南神来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神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来科技”)于2025年7月16日完成注销清算,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至其股东周新华先生、何志良先生名下。周新华先生和何志良先生将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减持规定。就共用减持额度的分配,按照各股东解散时对应权益比例计算各自的减持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注销清算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3、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

股东名称拟减持的股份来源
周新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202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公司2024年实施股权激励 授予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原 一致行动人神来科技非交易过户的股份。
何志良神来科技非交易过户的股份,二级市场交易买入的股份。
3、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拟减持股份数量上限(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
周新华11,763,7972.91%2.97%
何志良118,8260.03%0.03%
合计11,882,6232.94%3.00%
周新华先生及何志良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1,882,6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4%。其中,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00%;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以2.00%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减持股份数量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拟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12月25日-2026年3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减持的期间除外)。

5、本次拟减持的方式: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方式。

6、本次拟减持的价格区间:将根据减持实施期间的市场价格确定。

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周新华先生及何志良先生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或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履 行完毕
周新华2024年重大资产重组所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通 拓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重声明与承诺如 下: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本人/本企业 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2、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如本人/本企 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披露减持计 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3、如 上市公司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 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本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 样遵守上述承诺。4、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已 于 2024年 7月2日 履行完 毕
周新华2024年重大资产重组所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通 拓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声明与承诺 如下: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本人无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2、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 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3、如上市公司自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 等除权行为,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4、如违 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已 于 2024年 7月2日 履行完 毕
周新华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锁定期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及其关联方神来科技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 凯创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公司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周新华及其关联方神来科技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 本公司股东及其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本人/本公司股东及其配偶从华凯创意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公司股东及其配 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已 于 2020 年 1月 20日履 行完毕。 周新华 曾系公 司董事 长、总经 理,于 2024年 8月 12 日卸任, 截至本 公告披 露日,其 离职时 间已满6 个月,相 关承诺 已履行 完毕。
注:已清算注销的神来科技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于非交易过户完成时由其股东周新华先生、何 志良先生全部承继,直至全部承诺内容履行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神来科技不存在此前 已作出、已公开披露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与股份变动有关的承诺。  
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新华先生及何志良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周新华先生曾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24年8月12 6
日卸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离职时间已满 个月,减持不受其曾系公司董监高身份的限制。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在上述股份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周新华先生、何志良先生出具的《书面减持计划书》。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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