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以线上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结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监事职务。增加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一条 为维护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由原浙江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1000148192002J。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原浙江新东方油墨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0148192002J。 |
|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
活动,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
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
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
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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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 第四条 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
| 普通股2566.67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
行”),于2017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6.67万股,
于2017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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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
路3333号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A区
科研楼裙楼4层401室,邮编230001。 |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
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33号中国(合
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A区科研楼裙楼4层401
室,邮编:230001。 |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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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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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第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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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
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
据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
通用应用系统;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网络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
察、设计、监理除外);互联网设备销售;信息
安全设备销售。油墨、塑料制品制造、销售;化
工原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口
业务和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
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许可经营项
目:物业管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
项目: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
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
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
统;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
程管理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
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互联网设备销
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 |
| 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出资方
式、股本结构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出资方式、股
本结构如下……出资时间:2010年10月31日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122.6732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122.6732万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0,122.673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
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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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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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二) 要约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至
(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公司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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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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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继续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
持比例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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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申请查阅、复制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查阅材料范围及查阅目的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承诺
对相关材料保密。公司收到查阅申请材料,并经核
实股东身份等相关情况后,应通知股东查阅时间、
地点及方式;经公司同意后,股东可以对有关材料
进行复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
|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
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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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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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
| |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公司首届
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由公司股东推荐,并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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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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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即六名)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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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通知的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其他明确通知的地点。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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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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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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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相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外,每位非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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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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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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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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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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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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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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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若设
置)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依法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
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若设置)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股东会。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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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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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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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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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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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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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其他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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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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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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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具体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
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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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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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
上的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每一当选人的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
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
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
票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
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
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独立董事与其 | 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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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
会中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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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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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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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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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期限未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办
法由公司另行规定。职工董事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享有与非
职工董事同等的权力利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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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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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
| | |
|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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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的,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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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该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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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行业、市场、
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调整计划,审议公司重
大融投资计划等。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查
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提请聘任或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建议,广泛搜寻该等任
职候选人选并提出审查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订立有关该等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以考核评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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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与考
核、战略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
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
在行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调整计
划,审议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等。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
名。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设董
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若设置)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
| | |
| |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
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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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若设置);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若设置)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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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日。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其他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
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
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
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
意,也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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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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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
式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
免除。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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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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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
| |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
| |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七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
|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〇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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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决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
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
|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秋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股
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
(三)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四)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资本性支出计划(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
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资本
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
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
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
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
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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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
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
等规定。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
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
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 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
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
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5)若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若
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表决
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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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委任,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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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
发出的,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完毕第二日为送
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话方式通知的,
则以被通知人接到电话之日作为通知到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的,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送完毕第二日为送达日
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以电话方式通知的,则以被通知人
接到电话之日作为通知到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
息的报刊、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
| |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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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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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
|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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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将“或”改为“或者”,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原序号变化的,对序号进行相应调整;对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