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301290):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5年12月03日 18:46:13 中财网
原标题:东星医疗: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301290 2025-054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公告编号: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3
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依照自身实际治理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 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 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频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和条 件 1.利润分配的顺序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在 下一会计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 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 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因实施 或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 买设备等行为或者发生或者预计发生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和条 件 1.利润分配的顺序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1)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 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2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导致公司营运资 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3)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自分红 基准日起算,下同)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3.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1)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 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3)公司的 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 经或者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 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 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审议 和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 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 注销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1)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 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3)公司的 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 经或者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 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
、资金需求和本章程的规定制订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 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 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 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审议 和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 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 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 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本章程的规定制订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 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 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 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5 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主要内容保持不变。上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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