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000017):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2月03日 18:46:06 中财网

原标题:深中华A: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17、200017 证券简称:深中华A深中华B 公告编号:2025-026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现将具体内容详细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同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详见下表(加粗部分为新增或新修部分):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 〖1991〗888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 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 [1991]888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304524。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
 续。
第三条公司全部实收资本由原“深圳中 华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 股和向社会公众募集新股构成。 公司发起人为: (1)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宇 职务:董事长 法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业 区203栋4楼东 邮政编码:518040 (2)香港大环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展熊 职务:董事局主席 法定地址: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二十八号 金发工业大厦 公司于1991年12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180万股。其中,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为2750万股(不包括内部职工 股530万股),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 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 资股2900万股,均于1992年3月31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1991年12月28日经中 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80 万股,于1992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 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 外资股为2900万股,于1992年3月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续存。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存管部集中存管;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第十九条本公司的内资股及境内上市 外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国际业务部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1992年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为204,885,900股,成立时向发起 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大环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及美国世稳自 行车有限公司发行143,085,900股,占公 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9.84%。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莱英达 集团公司、香港大环自行车有限公司、 美国世稳自行车(香港)有限公司,认 购的股份数分别为4769.53万股、 4769.53万股、4769.53万股,出资方式 为净资产折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20,488.59万股、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1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9,184,93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689,184,933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 有440,821,951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持有248,362,982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89,184,93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689,184,933股,其中人民币普 通股440,821,951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248,362,982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发生有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时, 应立即启动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 冻结”机制,即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公司资金。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第一大股东适用本节 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 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 条关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前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一年。 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 的,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 并参照前述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二)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规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根据会议审议内容需要将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股东会通知中规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 者采用现场会议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以及公司未设副 董事长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分别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 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 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分别载明内资股股东和境内 上市外资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 股东对每一决议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分别载明出席股东会的内 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和类别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分别载明内资股股东和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类别股股 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该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15年。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出席股东 大会,但是不应当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首任由发起 人提名,并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选举产生, 从第二任起的董事、监事的产生,由前任 董事会(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提名,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程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票结果确定 后,候选董事/监事按得票多少排序,位 次居前者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 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连 同候选人的简历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 提交董事会。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的产生程序:首任由发起人提 名,并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选举产生,从 第二任起的董事的产生,由前任董事会 (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提名,并经公司股 东会选举产生。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程序,提出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投票结果确定后,候选董事按 得票多少排序,位次居前者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 议通过时。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数。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置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 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从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6 个月。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在六个月内仍然承担忠实义务。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 会制订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独立董事的权 利和义务及工作内容。独立董事制度作为 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 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订,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 者长期授权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邮件 等方式,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通讯、专人送 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应 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需要董事会 即刻作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当作出说明, 若未有董事提出异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除非有出席董事会会议二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 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邮件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 通信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可以 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 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 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期限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15年。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整节删除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 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的 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 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1至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1至4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百四十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由总裁工作 细则依据本章程加以规定。(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整章节删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为: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 独立意见。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 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 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 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公司制定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 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能够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 且没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公 司可以于年度末或者中期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四)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同时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 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如因外部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 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 情况进行半年度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在 符合利润分配政策、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 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半年度现金分 红。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公 司在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年度盈利但公司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及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 (五)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 算。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根据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同时保持股 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
 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 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 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 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与说明 原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 率,按照股东会决议公告日的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 计算。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6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通讯、邮件、传真、电子 邮件等通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 行。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电子通讯、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知以电子通讯、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的,以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大公报》、 《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表格中的修订内容外,公司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以及因标点符号调整、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不构成实质性修订,若原条款仅涉及前述调整,则未逐条列示。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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