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000505):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审查和评价,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合称“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在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其职责相应的涉及企业经营、投资、财务等事项的决策会议,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第六条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会计、经济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二)履职中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正直和勤勉; (三)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规定使用履职所获资料; (六)诚信履职,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企业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对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七)对企业的重大股权、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进行检查; (八)对企业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九)对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 (十)对企业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四)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十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企业相关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二)有权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开放相关数据信息系统的查询功能; (三)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合同、审批手续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四)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复制、下载、导出、打印等; (五)现场勘察、测量、盘点相关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九)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采用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负责;(十)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必需的其他审计活动。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切实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和独立开展工作所必要的权限和条件。不得安排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与评价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成立审计项目组、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召开审计项目启动会、实施现场审计、编制审计核实材料、审计结果沟通、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印发审计报告、检查整改情况、审计档案归档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存在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结合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根据审计项目特点,成立审计项目组,确定审计项目组组长,合理配置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事项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项目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召开由审计项目组、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项目启动会”。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审计工作安排、提出审计要求、确定被审计单位联系人等。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运用适当的方法和规范的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如有必要,审计证据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实施审计时,应当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核实材料,客观地反映审计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核实材料应经比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复核。 第二十一条审计核实材料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核实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组实施现场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有异议的,审计项目组应及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经相应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印发,明确整改要求。重要审计报告应提交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审计整改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落实审计整改负有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并将审计整改报告、整改台账和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动态管理整改落实情况;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定期向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汇报整改成果。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整改协同机制。根据审计问题的性质,联合相关职能部室指导和监督企业整改,确保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企业将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以督导企业有效落实整改。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财务、法律合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贯通协同,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协同性,巩固和拓展审计整改成效。 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并及时将运用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完善制度规定、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定期发布问题清单,加强对审计发现的趋势性、苗头性、普遍性问题的通报力度,督促企业引以为鉴、举一反三。 第七章质量控制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评价机制,对本级和下级内部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每个审计项目结束,由审计项目组长进行项目质量自查,并形成自查底稿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审计项目质量评价工作,结合实际对优秀审计项目予以表彰。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责令改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办法实施审计,审计程序未有效履行,导致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京粮控股企〔2022〕81号)同时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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