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600062):华润双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时间:2025年12月03日 17:45:49 中财网
原标题:华润双鹤:华润双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
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不符合本制度或证监会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
时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登记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方式?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信息类型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 (如是,请附名单)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如是,请附承诺函)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意 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注:上表所述《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及《书面保密承诺》,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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