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600062):华润双鹤《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年 12月 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研究公司治理相关事项,研究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指导、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公司设立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构成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由三至五名董事构成; (二)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三) 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每届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当届董事会换届当选后决定。 提名委员会委员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同)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 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 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提名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提名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 长建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 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就提名或者 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四) 对董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研究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并提出建议; (六) 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对公司法治建设重要问题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论 证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除非上述意见和建议由提名委员会以提案形式提交,该等意见和建议属论证性质,并不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等意见和建议单独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如无特别定义,本细则其他各词语具有与公司《章程》 中的相同词语相同之含义。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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