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600062):华润双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时间:2025年12月03日 17:45:44 中财网
原标题:华润双鹤:华润双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年 12月 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是
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究、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薪酬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公司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构成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由三至五名董事构成;
( )
二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三) 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
主持薪酬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薪酬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每届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当届董事会换届当选后决定。

薪酬委员会委员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同)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
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委员会职务。

薪酬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薪酬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为薪酬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
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薪酬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薪酬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薪酬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薪酬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薪酬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
长建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薪酬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薪
酬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委员会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薪酬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薪酬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薪酬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
过。薪酬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薪酬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章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
(一) 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 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论
证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除非上述意见和建议由薪酬委员会以提案形式提交,该等意见和建议属论证性质,并不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等意见和建议单独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如无特别定义,本细则其他各词语具有与公司《章
程》中的相同词语相同之含义。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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