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绳股份(600992):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 月内,存在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 司。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 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 评估报告。对于第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 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 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 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和第十 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 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 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或者本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 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 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 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 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 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 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 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 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 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 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 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 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 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 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 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 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 出说明。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 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将新修订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到期时,如协议内容无变化,经协议双方同 意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继续按原有协议内容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 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和披露义务。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 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 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七条第 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上市公司出资额 达到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 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