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60056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 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厦门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法拉电子商业秘密暂缓/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