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002920):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调 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41、31DE、2401、2403、2405层 邮编:518034电话/Tel:(+86)(755)83515666 传真/Fax:(+86)(755)8351533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五年十二月 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2025-158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西威”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核查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正文 一、本次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惠州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2021 2021 149 司实施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惠市国资函〔 〕 号),惠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制定的《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 2021 11 6 、公司于 年 月 日公告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司独立董事罗中良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2021 11 17 11 18 9:30-11:30 权的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工作日上午 ,下午 13:30-16:30)。 5、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期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12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28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3。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772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数量为1,609,31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7%,具体情况如下:
2、上述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2024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金(含税),且现已实施完毕。因此,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P=P-V,其中:P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0 0 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回购价格由46.19元/股调整为46.19-1.20=44.99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873股;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67股。 鉴于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低于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因此,回购价格为上述调整后的回购价格44.99元/股。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解除限售办理所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中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并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所涉相关登记手续;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2月2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陈 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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