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董事会运作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对比如下:1、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不再逐一列示);2、将“或”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或者”(不再逐一列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织架构 |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织架构 |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
公司治理的需要,设立战略决策、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
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
公司治理的需要,设立战略决策、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
董事会就相关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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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六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
事会聘任。 |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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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处。主要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董事会
的对外联络,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
及信息收集等工作。 |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常设办事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会、董
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董事会的
对外联络,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及
信息收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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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及义务 |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及义务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5%以上,30%以下的重大投资项目;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
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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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
以上,30%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及资产出售
或抵押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
以上,30%以下的贷款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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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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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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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 第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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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决策程序 | (删除) |
|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据决策的内容,
选择以下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公司管理层组
织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
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必要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长、
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提
名,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总经
理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人
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
和亏损弥补等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上述草案形成方案后,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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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
|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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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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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 第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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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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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所
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不得就该项决议授权其他
董事代理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的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不得就该项决议授权其他董事代理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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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事、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其
他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可以
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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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董事会
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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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会后整理,交参会董事签字。若董
事对记录有异议,应在记录的备注栏中注
明并签字。会议记录亦可以传真的方式签
署。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会后整理,交参会董事签字。若董
事对记录有异议,应在记录的备注栏中注
明并签字。会议记录亦可以用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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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
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或通讯审
议时董事的书面意见所形成的会议决议,
制作单独的会议纪要,并送请各董事签署。 | (删除) |
| 第七章董事会表决程序 | 第六章董事会表决程序 |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以采
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等网络通讯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以采
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视频或者电子邮
件等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
件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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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决议
产生实质影响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决议
产生实质影响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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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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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董事会经费及奖励 | 第七章董事会经费及奖励 |
| 第三十六条 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设
立“董监事津贴”。 | 第三十五条 经股东会同意公司设立
“董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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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董监
事津贴以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
开支,由公司支付,各项支出按当年实际
发生额列支公司管理费用。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津贴以及
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开支,由公司支付,
各项支出按当年实际发生额列支公司管理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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