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股东大会运作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对比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新增)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 |
| |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事项;
(十一)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
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 |
| | |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
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
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 | |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 |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 |
| | |
| | |
|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 |
|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
| | |
| | |
| | |
|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 |
|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 |
| | |
| | |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
查。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
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
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
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
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 第十七条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
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
修改提案,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
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
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出
具的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
成提案实质性修改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
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提出提案的监事会或股东
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
程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按照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程序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删除)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对于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述
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
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
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
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
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
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
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
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
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 (删除)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
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 (删除)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
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 | (删除) |
| | |
| | |
| | |
| | |
| 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
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
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
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
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延期原因并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 |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延期原因并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 |
| | |
| | |
| | |
| | |
| 大会,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 | |
| | |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 | |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
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删除)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原则上为公司注册地址。如有特殊情况
需要变更的,将在该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中公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
权,公司和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
| | |
| | |
| | |
| | |
| | |
| | |
|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
| | |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
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
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
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
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
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委托人
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 |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
| | |
| | |
| | |
| | |
|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
出质询和建议,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
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
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
出质询和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
| | |
| | |
| | |
|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
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
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
| | |
|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进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 |
| | |
|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
散或者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
散或者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
东大会,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
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
会,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规
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
| | |
| | |
|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发起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均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方式提出董
事候选人或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股
东大会会议议程开始审议提案前按照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出安排或处理。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
| | |
| | |
| | |
| | |
|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以选举董事为
例,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
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得票多者当选;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名,下同)董事(以下均指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候选人数可
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每位股东必须将自
己拥有的有效表决票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
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有效表
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但投票所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自己所拥
有的有效表决票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 |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数量并以应选董事人数为限,按照得票多
少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如经过股东大会两轮选举不能
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
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
天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
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
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选举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操作
细则与选举公司董事相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
| | |
| | |
| | |
| | |
| | |
| | |
|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五十三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 | |
| |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
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
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
| | |
| | |
|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
| | |
| | |
| 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
内容。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五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