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能源(000096):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2月02日 23:30:47 中财网

原标题:广聚能源: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96 证券简称:广聚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股东大会运作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对比如下:
1、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不再逐一列示);2、将“或”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或者”(不再逐一列示)。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新增)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事项; (十一)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 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 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 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 查。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 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 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 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 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第十七条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 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 修改提案,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 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 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出 具的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 成提案实质性修改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 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提出提案的监事会或股东 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 程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按照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程序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删除)
  
  
  
  
第十九条 对于本规则第十五条所述 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 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删除)
  
  
  
  
  
  
  
  
  
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 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二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 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 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 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 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删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 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 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删除)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 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删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 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删除)
  
  
  
  
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 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 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 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 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删除)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延期原因并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延期原因并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大会,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 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删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原则上为公司注册地址。如有特殊情况 需要变更的,将在该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中公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 权,公司和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 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 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 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三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 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 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委托人 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 出质询和建议,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 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 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 出质询和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 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 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进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 散或者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 散或者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 ......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 东大会,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 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 会,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规 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发起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均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方式提出董 事候选人或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股 东大会会议议程开始审议提案前按照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出安排或处理。(删除)
  
  
  
  
  
  
  
  
  
  
  
  
  
  
第五十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第四十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以选举董事为 例,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 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得票多者当选;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名,下同)董事(以下均指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候选人数可 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每位股东必须将自 己拥有的有效表决票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 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有效表 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但投票所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自己所拥 有的有效表决票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数量并以应选董事人数为限,按照得票多 少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如经过股东大会两轮选举不能 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 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 天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 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 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选举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操作 细则与选举公司董事相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五十三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 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 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 内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五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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