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30025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必须 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同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通过内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 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还 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指引、 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合规经营与控制的检查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召集人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讨论与有关委员会成员相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人数不能保证半数时,由董事会审议表决。 第十六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 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本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