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300250):关联交易制度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在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 (三)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坚持公允确定价格; (四)如实、及时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五)关联人回避表决。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在股东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股东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总经理批 准。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 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 立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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