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30015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会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资格 第四条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五条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董事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 第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 (二)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二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相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1)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2)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3)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由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董事辞任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由股东会全权决定。 股东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作出。董事会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做出决议。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任何一名董事; (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 (四) 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 (五) 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三)(五)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先行通知各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被通知的主体应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第二十七条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董事、总经理(总裁),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董事、总经理(总裁),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等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3日、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2日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职务;2)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3)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4)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三十四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公司总经理(总裁)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邀请。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会议表决时,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退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议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外担保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四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12 2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