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股份(002347):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11月1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日14:00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紫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2月2日9:15至2025年12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0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9,437,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1.590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5,671,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0.844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0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6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746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339,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6%;反对9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1%;弃权1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上述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林亚青 李 妃 2025年12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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