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科技(002090):《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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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01日 21:10: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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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智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原文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
|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
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或者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
董事总数的1/2。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或者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还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
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
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还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 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
|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
|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 第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
|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 第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包括3名
独立董事。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3名,非
独立董事6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 |
|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
| 签字……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就公司战略、审计、董
事与经理人员的遴选与聘用标准、薪酬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究,并
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专
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 |
| 事。 | |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2、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
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7、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
|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根据董事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次应在每一个
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召开,另一次应在每一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合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次应在每一个
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召开,另一次应在每一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合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或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或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三十条 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时间、期限和地点;
(二)事由、议程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报到、委托书的提交地点、时间及会务联系人姓名、
电话;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签发人。 | 第三十条 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要求提交的提案及有关
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案人事先征得全体董事同意,可以不受本规则第三十
四条第(四)款的限制,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有关提案及相关材料5
日内,将提案及相关材料送各位董事、监事;
(二)除公司定期报告、证券管理部门检查(自查)材料、重
大经营事项、投资项目等提案外,对内容简单或对公司利益无重大 |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要求提交的提案及有关
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案人事先征得全体董事同意,可以不受本规则第三十
四条第(四)款的限制,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有关提案及相关材料5
日内,将提案及相关材料送各位董事;
(二)除公司定期报告、证券管理部门检查(自查)材料、重
大经营事项、投资项目等提案外,对内容简单或对公司利益无重大 |
| 影响的事项可视情况将有关提案材料于会前3日送达各位董事、监
事。 | 影响的事项可视情况将有关提案材料于会前3日送达各位董事。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证券管理部门检查(自查)材料
由于董事会秘书工作疏忽,导致无法按时报送有关证券管理和交易
机构,追究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责任;由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未
能将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材料按时提供董事会秘书处(以取得
备案时间为准),导致无法按时报送有关证券管理和交易机构,由董
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全体董、监事,由董事长提议按照管理权限追究
有关责任人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证券管理部门检查(自查)材料
由于董事会秘书工作疏忽,导致无法按时报送有关证券管理和交易
机构,追究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责任;由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未
能将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材料按时提供董事会秘书处(以取得
备案时间为准),导致无法按时报送有关证券管理和交易机构,由董
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全体董事,由董事长提议按照管理权限追究有关
责任人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
| 第五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
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 第五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
| 一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一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 第五十四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至少由列席会议的一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验票。 | 第五十四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至少由列席会议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验票。 |
|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
|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费用用途如下:
(一)董事、监事的薪酬式津贴,董事、监事同时担任公司其 |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费用用途如下:
(一)董事的薪酬式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薪 |
| 他职务的,薪酬不列入董事会费用;
(二)董事会议的费用;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费用;
(四)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五)董事的责任险;
(六)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 酬不列入董事会费用;
(二)董事会议的费用;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费用;
(四)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五)董事的责任险;
(六)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
除上述修订及条目编号相应顺延更新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
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江苏
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