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300198):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至2025年12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 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6人,代表股份 235,123,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86,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3人,代表股份235,036,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8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3人,代表股份25,698,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1人,代表股份25,693,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08%。 其他人员出席及列席的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4,09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4%;反对337,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弃权6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56%;反对337,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2%;弃权6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3%。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4,68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8%;反对327,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弃权1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53%;反对327,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2%;弃权1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5%。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2,127,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2%;反对400,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2,5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52%;反对400,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1%;弃权2,5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67%。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赖传化律师、黄泽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