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30162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思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英思特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号),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982,970股,并于2024年1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86,948,91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5,931,88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88,443,79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488,08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 2025年6月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1,494,88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5-03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15,931,88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86,948,910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982,97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限售相关的承诺如下: “1、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公司自然人股东、原监事会主席程轶和公司自然人股东、原监事邹海荣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公司股东湖州建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远望谷物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怡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怡化融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远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鲲鹏一创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一创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鹏创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4、公司自然人股东丁远达、黄运能、章艳梅、王建军、韩帅、张怀旭、胡昂、黄迪良、马玛、马冬庆、吴永强、潘家俊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注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马春茹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东邹海荣、程轶为公司前任监事且离任未满半年,其所持有股份锁定期至2026年1月4日。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六、本保荐人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相关规定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人同意英思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子宜 易桂涛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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