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002385):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01日 20:41:20 中财网

原标题:大北农: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25-107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设置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10月)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11月)修订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修改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 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3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6080万股,于2010年4月9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3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6,080万股,于2010年4 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Dabeinong TechnologyGroupCo.,Ltd.修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或 者更换。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修改
第九条第九条修改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修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修改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坚持以“强农 报国”作为公司神圣的使命;公司及 所有的公司员工均认同这一使命是他 们最值得奉献、最责无旁贷,也是最 有前途的终身事业;“争创第一”是 公司的指导原则;公司追求的目标是 成为世界级的农业科技企业;“共同 发展”是公司实现使命和目标的途 径;公司及所有的公司员工均认同与 员工、与专家、与农民、与合作伙 伴、与同行、与社会共同发展是公司 的行为准则。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坚持以“强农 报国”作为公司神圣的使命;公司及 所有的公司员工均认同这一使命是他 们最值得奉献、最责无旁贷,也是最 有前途的终身事业;“争创第一”是 公司的指导原则;公司追求的目标是 成为世界级的农业科技企业;“共同 发展”是公司实现使命和目标的途 径;公司及所有的公司员工均认同与 员工、股民、事业伙伴、专家、同 行、社会、国家一起发展是公司的行 为准则。修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畜牧和兽医科学研究与试验发 展;动物营养保健品的技术开发;农 业信息技术的开发、服务;销售饲 料;出口本企业生产的饲料、动物营 养保健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畜牧和兽医科学研究与试验发 展;动物营养保健品的技术开发;农 业信息技术的开发、服务;销售饲 料;出口本企业生产的饲料、动物营 养保健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修改
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仪器 及零配件;销售兽药(严禁经营兽用 预防用生物制品);饲料加工(限分 公司经营);经营电信业务。(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仪器 及零配件;销售兽药(严禁经营兽用 预防用生物制品);饲料加工(限分 公司经营);经营电信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修改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修改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邵根伙、邱玉文、甄国 振、赵雁青、徐根深、黄祖尧、吴 文、王平、薛素文、倪晋东、何长 跃、王东方、扶鹏飞、徐新寅、吴有 林、谈松林、邢泽光、黄先端、李绍 明、陈斌、张国平、鲜文强、李宁 华、张立忠、张若冰、付记北、杨文 安、邓云武、王文斌、赵爱平、周业 军、宋洪芦、刘建平、潘启红、董耀 江、曾庆山、王安民、毛永忠、张 勇、敖天宝、孟宪东、李自明、张 伟、金良义、王高明、岑建杰、王洪 亮、陈锐锋、胡友仁。出资方式为净 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10 月。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邵根伙、邱玉文、甄国 振、赵雁青、徐根深、黄祖尧、吴 文、王平、薛素文、倪晋东、何长 跃、王东方、扶鹏飞、徐新寅、吴有 林、谈松林、邢泽光、黄先端、李绍 明、陈斌、张国平、鲜文强、李宁 华、张立忠、张若冰、付记北、杨文 安、邓云武、王文斌、赵爱平、周业 军、宋洪芦、刘建平、潘启红、董耀 江、曾庆山、王安民、毛永忠、张 勇、敖天宝、孟宪东、李自明、张 伟、金良义、王高明、岑建杰、王洪 亮、陈锐锋、胡友仁。出资方式为净 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10月。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17,000, 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300,078,565股,公 司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300,078,565 股,公司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修改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修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修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除 外),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条件,则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修改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变动及披露事项本章程没有规定 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规定。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修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修改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修改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修改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 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新增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修改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 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新增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新增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修改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新增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修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的收购 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及资产抵押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九)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的收 购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及资产抵押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 之五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修改
币。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 务的交易及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 易仅达到第(四)项或第(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 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 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 务的交易及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 条前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 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 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 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形 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网络投票有明确规 定的从其规定。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者其他形 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对网络投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修改
出具的法律意见。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修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修改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 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修改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修改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修改
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修改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修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修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修改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修改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修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对于不方便出 席或列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对于不方便列席 现场股东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网络等 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 会提供便利。修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修改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修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流通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修改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修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修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修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修改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修改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修改
第八十二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代 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 选人。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修改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修改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修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修改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修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修改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 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 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 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修改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修改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或者类似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对 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予以罢免;董事违反本条规定, 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 第四十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致使公 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 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序。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对 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予以罢免;董事违反本条规定, 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致使 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 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新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在下列情形下,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拟辞任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 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 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 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 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修改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新增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修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修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修改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标准,但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 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 准,但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风 险投资的权限为:公司进行证券投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 投资、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审议批准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未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外 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达到上述审议标准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资、期货投资,达到上述审议标准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进行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 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收 购、出售重大资产的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可以收购、出售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 抵押的审批权限为: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 款,董事会可以运用单项金额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进 行抵押。 (五)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 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当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无论金 额大小,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预计动用的交 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 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 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 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2、预 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收购、 出售重大资产的权限为: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可以收购、出售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资产抵 押的审批权限为: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 款,董事会可以运用单项金额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资产进行抵押。 
外担保事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 意。 (六)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 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但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标准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 易不在此限。 (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的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五)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 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对外 担保事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 对外披露。 (六)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千分之五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但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 四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标准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 交易不在此限。 (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 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八)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等交易事项超出本条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或 虽未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但已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标准,或董事会认为必 要时,应将该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 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 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八)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 等交易事项超出本条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或 者虽未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但已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标准,或者董事会认为 必要时,应将该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九)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修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董 事长或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或者总 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修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5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电话及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 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修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 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 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修改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 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的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 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以下 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 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 等。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以下 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 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或者 盖章)、日期等。修改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 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 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修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新增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新增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新增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新增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新增
 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新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 则,详细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等其修改
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 事细则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 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详细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职 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细则等内 容。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新增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新增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修改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修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修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修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分管公司经营中 不同之业务。总裁有副总裁的提名 权,副总裁经公司总裁提名或建议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分管公司经营中 的不同业务。总裁有副总裁的提名 权,副总裁经公司总裁提名或者建议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修改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修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修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修改
 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修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披露: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和条件、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予以披露。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 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本章 程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说明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 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披露: (一)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和条件、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予以披露。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者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但未按本章 程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说明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 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 收益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股东会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修改
合、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 收益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大会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条第 (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 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五)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 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对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 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 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 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 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 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 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 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会 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 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修改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新增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修改
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 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 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 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 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 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 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新增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修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 通知等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及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通知。修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修改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根据规定或需要指定在《证券时 报》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修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修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修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修改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新增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按照本 章程规定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受同比例减 少的限制,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的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新增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新增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新增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修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修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修改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修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 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修改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修改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修改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修改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修改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修改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修改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未达到”、“超过”、“过半 数”、“以外”、“低于”、“多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不满”、“未达 到”、“超过”、“过半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修改
于”不含本数。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 人民币元。新增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 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删除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删除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有关 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删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与ESG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 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删除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 下: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四)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 及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删除
第一百二十八条--删除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因监 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删除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删除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 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 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 签字。--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删除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 年。--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 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 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删除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 通知等进行。--删除
1.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调整,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中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如相关条款仅涉及上述内容的调整,不再逐条列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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