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牧业(3001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 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如关联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关联人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 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人 发生的交换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对涉 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涉及与其有利 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 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等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标准,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交易虽未达到由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 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 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 交易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公司 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 度相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 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应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 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 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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