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国合函[2025]1607号),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公开发行135,080,200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总股本因本次发行H股增加135,080,2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据此,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目前登记备案的人民币765,453,542.00元变更为人民币900,533,742.00元。
为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修订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以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
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以
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适
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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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
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
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
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的
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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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与公司签署
的相关协议中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并应遵守股
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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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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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股东为认可结
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股东为认可结算所及
其代理人的除外),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
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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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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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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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还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并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且应当遵守《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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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
| |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
|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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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
|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
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 |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和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
条有关百分比率的规定计算所得的所有百分比
率不低于25%的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
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及不低于5%的
关连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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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有关百分比率的规定计算所得的所有百分比
率不低于25%的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
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及不低于5%
的关连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
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比率的一连串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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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
决权的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
的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关
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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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不包括库存股的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
包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
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或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
其他方式,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第五十一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
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或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方式,
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
| 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
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表决权(不包括库存股的表决权)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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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不包括库存股的表决
权)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不包括库存股的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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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按照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完成必要的备案或公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并完成必要的备案或公告。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完成必要的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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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
|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股东大会须因刊发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而延期
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
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
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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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
| 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
所的上市规则,凡任何股东须放弃就任何指定
决议案表决、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决议案只
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如有任何违反此项规定
或限制的情况,则此股东或其代表作出的表决
均不予计算入表决结果内。
…… |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根据适
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凡任何股东须放弃就任何指定决议案表决、
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决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
或反对,如有任何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的情况,
则此股东或其代表作出的表决均不予计算入表
决结果内。
……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
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
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
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
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
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
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
(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
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
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
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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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
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
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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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
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
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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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大会。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
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
何股东大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
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
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
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
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
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
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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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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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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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
|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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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以上通过(不包括库存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不包括库存股)。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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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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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定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如果在任何时候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类别股份,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另行召集的股东会议上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可进行。 |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若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类别股份,对涉及《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
能影响持有类别股份的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就本条而言,
公司的A股股份和H股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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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
关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监事
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
出决议;
……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以普通决议或
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
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
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关
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并对关联股东提出回
避申请;
……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由出席股东会的有
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方
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
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
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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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
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
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关联人士或
其紧密联系人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
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无
效。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外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的原则审议决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
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
第七十五条规定表决。 | 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
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
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
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除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
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
原则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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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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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
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
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0
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
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
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
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
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
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
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
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
关规定,由公司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予以规
定。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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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新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
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个
工作日提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
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
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或更换。
股东大会应按照本章程及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
施细则的规定施行累积投票:
(一)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每位股
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
出席股东所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二)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股东大会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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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
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累积表决票数的总数小于
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数,该选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果选票上的
累积表决票数的总数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表
决票数,则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
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该股
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
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
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
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为止,如计票人员
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
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弃权。
(四)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
结构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
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
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
或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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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
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
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
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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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
权对每项议案只能行使一次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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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情况下,从其规定。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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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
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连任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连任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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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董事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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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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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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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或独立董事中没有长居于香港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
有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
在2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
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或独立董事中没有长居于香港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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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二年
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二年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股东大会决定,各专门委
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成员更
换由董事会以选举方式确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具备《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
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
长。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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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
中3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应少于
3名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
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至少须有
1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所有独立董事必
须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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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性。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
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
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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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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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股东
的咨询并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作出说明。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上述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以上标准之
一的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上述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
上述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 | |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
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
……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
| |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
设副董事长1名,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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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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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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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第(七)项事项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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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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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
| |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
| |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
| | 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
| | 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
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3名
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
| |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 |
| | 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
股东会决议同意,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3、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
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外部监事的
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
3、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
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
4、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
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 同意。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向H
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公司可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
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向H
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
可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
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
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
出公司通讯。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
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
公系统)等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
| | |
| | 保。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
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
| |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不包括库存股的表决权),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
|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及网
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 |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 |
|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 |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 |
|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属于控股股东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新增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及与不时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起
生效并实施。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
即自动失效。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