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00059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 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 开的和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或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要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失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等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及名称 的变更;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失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有关方案及公司发生重 大交易行为; (二十六)公司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已经披露的业绩预 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 (二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 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可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第三条重大信 息发生或已披露重大信息的进展变化时,应当立即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在上述重大事件发生两个交易日内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及股权转让事 宜;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的,公司应当及时 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权利、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对内幕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树立 保密意识,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人员,凡是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发表涉及 公司有关重大信息或无法确认重大信息的文章,应当将稿件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在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中,应注意对采用材 料的鉴别,在确认其内容未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后,方可对外报 出。如对采用材料是否涉及重大信息难以确认时,应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一)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上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项的第一时间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必要 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如发现公共媒体上有关公司的不实报道, 应将信息反馈给董事会秘书,以便澄清事实,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对外提供资料,要注意公司 信息的披露和传播是否已经过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所称内幕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及时自觉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不得利用知 悉的未披露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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