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30017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中国 杭州 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F 电话:0571—87206788 传真:0571—87206789 电子信箱:liuhe@mail.hz.zj.cn 网 址:www.liuhelaw.com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2331号 致: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2025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1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江宁诚信大道1800号五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政福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完成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2025年11月2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796,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801%。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8,076,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225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1名,代表股份1,719,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542%。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86人,代表公司股份17,839,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16,119,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1,719,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2%。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各项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王政福、朱来松、仇向洋、朱士圣、张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王政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8,387,882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431,248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选举朱来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8,127,37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170,742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3、《选举仇向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8,138,35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181,722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4、《选举朱士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8,158,355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201,721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5、《选举张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7,938,18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81,546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6、《选举许瑞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95,18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5,186股,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王海涛、吴海锁、陈良华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当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王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8,197,461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240,827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2.02、《选举吴海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8,159,462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202,828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2.03、《选举陈良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8,255,46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298,826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壹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珂 经办律师:陈其一 陈志远 2025年11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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