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四条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 |
| 2 | 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
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
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
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
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管理担保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
管理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
子公司为本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 第六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第七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
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50%以上和 50%
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
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1)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包括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
保方必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
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适用
《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 |
| 3 | 第八条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为准。 | 第七条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
负债率是否超过 5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为准。 |
| 4 |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应谨慎判断反
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
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担保
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
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
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
分说明该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
| 5 | 第十条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
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管理部。公司财务
管理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第九条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
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公
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
| 6 | 第二十五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及
董事会办公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 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公司其他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
| 7 | 第二十六条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子公司的担保申请,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 第二十五条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子公司的担保申请,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
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
| 8 | 第二十七条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二)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本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反担保人的追偿等
事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 第二十六条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二)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本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反担保人的追偿
等事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
| 9 |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做好相关财
务处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财
务处理工作。 |
| 10 | 第三十一条各子公司须定期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担保额度的使
用情况。 | 第三十条各子公司须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担保额度的使用
情况。 |
| 11 |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
其相关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
前,公司财务管理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
其相关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
期前,公司财务部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
| 12 | 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部会同法律事务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采
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
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 |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会同法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
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
公司经理层、董事会。 |
| 13 | 第四十五条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对主合同
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及
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保
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法律事务部。 | 第四十四条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对主合同
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
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
担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报董事
会秘书和法务部门。 |
| 14 |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
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
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
除上述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及实质性调整,不再逐条列示:1)本制度相关条款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参照《公司法》统一修改为“股东会”;2)本次修订涉及减少条款,相关编号顺序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