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20:10:45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莱士:《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 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2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 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 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 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3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 项。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事项。
4第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第七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人。
5第八条公司与前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前条第二款第(二)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八条公司与前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条第二款第(二)项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6第九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 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 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第九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四)项 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 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7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上述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 (五)股东为自然人的,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上述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8第十六条除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第十六条除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易。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 的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关联人的范围、相关累计计算原则以本制度及《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为准。
9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成 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 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1.6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 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 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进行衍生品交易除外)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 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 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1.6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 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11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 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 贷款等业务,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 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 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12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四)标的资产财务报表; (五)审计报告(如适用); (六)评估报告(如适用); (七)法律意见书(如适用); (八)财务顾问报告(如适用); (九)有权机构的批文(如适用); (十)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十一)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3第三十一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 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 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 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产/商品购销、提 供或接收服务、房屋/设备租赁、存贷款等,应由公司和关联 人签订《关于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的安排下,在年度审计报告中 对年度内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作出说明。第三十一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 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 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产/商品购销、 提供或接收服务、房屋/设备租赁、存贷款等,应由公司和 关联人签订关于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框架性协议并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在上述相关协议的安排下,在年度 审计报告中对年度内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作出说明。
14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 管理办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本管理办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 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 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 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上述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及实质性调整,不再逐条列示:本制度相关条款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参照《公司法》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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