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2 | 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股东也可以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及临时
股东会的召开应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股东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参加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3 |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
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
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
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五)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
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
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
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
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五)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
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
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 |
| | 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
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4 | 第四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
明理由并公告。 |
| 5 | 第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6 | 第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第十条修订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7 | 第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8 | 第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9 |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 10 | | 第十一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
| 11 | 第十条股东大会通知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拟定,并在
起草完毕后将通知草稿交与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在公司法律顾
问审核确认后方始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二条股东会通知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拟定并发出。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
| 12 |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13 |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时,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明确载明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
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 第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时,股东会通知中应当明确
载明本次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
除外。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
| 14 | 第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以股权登记日下午3:00闭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在册股东
为准。公司应当于股权登记日或次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取得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
册。 | 第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以股权登记日下午3:00闭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在册股东为
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取得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
| 15 | 第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股东
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一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应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及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 16 |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于会议当日,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采取网络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时,通过网络参加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及股东资格合法性的确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采取网络方式召开股东会时,通过网络参加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及
股东资格合法性的确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有关
规定执行。 |
| 17 | 第二十一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召开当日登记的为准。通过网络出席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完成的会议登记为准。 | 第二十三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召开当日登记的为准。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完成的会议登记为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18 | |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19 | |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20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
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21 |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22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大会推举的两
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会推举的两名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
| |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23 |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在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24 |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25 |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6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后第 1日。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
| 27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
|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除上述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及实质性调整,不再逐条列示:1)本制度相关条款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参照《公司法》统一修改为“股东会”;2)本次修订涉及新增条款,相关编号顺序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