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603557):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19:50:56 中财网
原标题:ST起步: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事办”)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人员;
(四)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其可以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报备董事办或董事会秘书确认。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联络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重大事项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第(三)至第(四)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须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及子公司拟发生上述(一)至(十二)项交易 (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提供财务资助
报,但下列情况除外: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但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仍需上报。

第十三条 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或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也需及时上报:
(一)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作为新的对外担保,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被担保人十五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报告董事会。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五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上报前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
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第十八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上市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给予回函。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证券事务部。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报告人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或相关初稿。

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部门会议、管理层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 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
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制定、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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