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央企红利ETF (159266): 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2号)
原标题:港股通央企红利ETF : 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2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5年5月2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08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5年7月23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编制方案为: 1、样本空间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2、可投资性筛选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计算每月的日换手率中位数作为月换手率,剔除过去12个月或过去3个月平均月换手率不足0.1%的证券,除非该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大于5000万港元。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流动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中央企业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过去三年连续分红且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的均值和过去一年股利支付率均大于0且小于1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三年平均股息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5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同时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股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当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当港股通证券范围发生变动导致样本不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时,指数将相应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为: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设置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融资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理论上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将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当本基金将所持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因本基金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1月7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5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1第一部分绪言.........................................................7第二部分释义.........................................................8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0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2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8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61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62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3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3第十九部分 风险提示.................................................81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1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133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34第一部分绪言 《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TradedFund)” 19、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8、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托管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29、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5、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者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者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7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7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3、港股通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共同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安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74、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传真:(021)5169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9%; Oversea-ChineseBankingCorporation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丹丹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方圆先生,董事,本科。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公司银行部二部副经理、鄞州支行交易银行部副经理、鄞州支行公司银行部三部副经理(主持工作)、鄞州支行古林支行行长、鄞州支行副行长、无锡分行副行长、上海分行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德隆先生,董事,硕士,新加坡籍。曾任星展银行首席风险官;星展银行(印尼)董事;星展银行(中国)监事。现任Oversea-ChineseBankingCorporationLimited(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企业及投资银行部主管兼代理集团首席执行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AngEngSiong(洪湧翔)先生,董事,硕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经济学家;Oversea-ChineseBankingCorporationLimited(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裁;华侨银行有限公司首席风险控制官、企业银行部总经理等。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华侨金信商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2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公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现任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义中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院长。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个人银行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经理。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1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黄玉芳女士,监事,硕士。1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2015年7月加入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硕士。2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汪成杰先生,硕士。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厉大业先生,博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虞俏依女士,学士。2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刘庭宇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硕士,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吴玮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高楠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李文宾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7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8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5.50万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99.9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8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曾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曾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期间曾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 张先生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孟羽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孟先生2025年9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曾任本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政总裁,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高级经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工作。孟先生1999年于复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92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商业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债券“南向通”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0103 传真:(021)68878782、6887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发售代理机构名单。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25年5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08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8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71,691,000.00元,折合371,691,000.00份。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1,378.50元,折合19,088.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371,712,378.50元,有效认购户数为4,626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5年7月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可能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自2025年8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交易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数据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目前采用实时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实物申购赎回方式或者其他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5年8月1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通过登记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