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远东股份(600869):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科学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条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在中期进行分红。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金流充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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