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00056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㈡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㈢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如下: ㈠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㈡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㈢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㈣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㈤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㈥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㈦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六条不良影响具体包括:因重大差错影响投资者或年报使用 者对公司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并导致投资者诉讼的情形及监管部门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㈠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 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㈡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㈢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㈣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㈤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 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 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㈦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 改正,差错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㈠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㈡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 ㈢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 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㈣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 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㈤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㈠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㈡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 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 编制、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㈠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㈡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㈢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㈣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㈠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㈡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㈢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㈣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㈠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㈡通报批评; ㈢赔偿损失; ㈣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㈤解除劳动合同; ㈥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本制度 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对其进行上述责任追究并不替代 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 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责 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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